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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由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3   标签: 容留他人吸毒罪 冰毒 如实供述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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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某,男,196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2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213日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原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同年8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1028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1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9月中旬的一天和同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分别在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永康宾馆租住的210房间内,容留李某某、赵某某和廖某某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1610月初的一天和同月16日,被告人周某某分别在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永康宾馆租住的219房间内,容留李某某、赵某某和廖某某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61025日,被告人周某某在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永康宾馆219房间内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廖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成兰   

 

2017210日  

 

 

 

 

 

 

来源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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