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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彭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12日10时许,民警在重庆市渝中区日月光广场公交车站旁将被告人吴某某捉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41.31克。吴某某被捉获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毒品照片等物证;
户口资料、到案经过、前科说明、QQ聊天记录等书证;
证人田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毒品提取、称量、检材提取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41.31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 虹
代理检察员:郭晓芳
2017年2月27日
来源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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