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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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98克多,毒品累犯,如实供述,共同犯罪分不分主从?——乔某波、张某犯运输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02-23   标签: 智豪 并处没收财产 如实供述 运输毒品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公诉机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某波。

被告人张某。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1252时许,

被告人乔某波、张某搭乘一辆川ATW***绿色捷达出租车从成都出发准备到达州市某某县,在途经成都市成华区某某高速路成都收费站时,被民警挡获。当场从被告人乔某波右侧裤包中查获印有川贝味润喉糖字样的铁盒一个,内装一大包白色晶体(净重47.58克,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在其随身背的一个黑色电脑包中查获红色娇子烟盒一个,内装三小包白色晶体(分别净重0.37克、0.8克、0.32克,共计净重1.49克,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从被告人张某随身携带的棕色挎包内查获印有青果世家字样的黑色铁盒一个,内装一大包白色晶体(净重46.31克,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乔某波、张某共同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95.38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乔某波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乔某波当庭辩解称,其只对自己所携带的毒品49.07克承担责任。

被告人张某当庭辩解称,其只对自己所携带的毒品46.31克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公安机关已将涉案毒品予以收缴。

(证据略去……)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确认为有效证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乔某波与被告人张某共同搭载出租车从成都出发准备回达州市某某县,在途经成都市成华区成南高速路成都收费站时时被挡获,其运输毒品的客观事实及运输毒品到异地的主观目的已经很清楚。同时被告人乔某波与被告人张某均互相明知对方带有毒品,事前又有共同运输毒品的意思联络,且在客观上实施了互相配合对方运输毒品的行为,故两被告人同行运输毒品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所以两被告人共同运输毒品的数量应为95.38克。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乔某波、张某所犯罪行成立,定罪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运输毒品犯罪系共同犯罪,两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乔某波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以上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乔某波与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乔某波与被告人张某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为了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乔某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

二、被告人张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

三、对涉案的毒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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