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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运输毒品案被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07   标签: 运输毒品罪 另案处理 冰毒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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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崇文区********号。因购买假币,于1996年被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1999年被强制戒毒三个月。因注射毒品,于2004年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06年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于2007420日解除劳动教养。因犯流氓罪、抢劫罪,于198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被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20024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221日被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3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逮捕。

本案由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4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4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6528日至6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219日,被告人杨某某为吸食毒品在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河头镇从罗某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毒品166.29克,后乘坐广州至北京西站的Z36次列车返回北京,220日到达北京西站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涉案毒品为甲基苯丙胺。涉案毒品已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物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手续、收缴清单、称量记录、辨认笔录,劳动教养决定书,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白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报告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⒍视听资料:录像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琦   

201666

 

 

 

 

来源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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