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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崇文区**里**楼**门**号。因购买假币,于1996年被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1999年被强制戒毒三个月。因注射毒品,于2004年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06年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于2007年4月20日解除劳动教养。因犯流氓罪、抢劫罪,于198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被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2年4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2月21日被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逮捕。
本案由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6年5月28日至6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19日,被告人杨某某为吸食毒品在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河头镇从罗某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毒品166.29克,后乘坐广州至北京西站的Z36次列车返回北京,2月20日到达北京西站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涉案毒品为甲基苯丙胺。涉案毒品已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物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手续、收缴清单、称量记录、辨认笔录,劳动教养决定书,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白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报告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⒍视听资料:录像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琦
2016年6月6日
来源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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