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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住四川省南部县**镇**街**号**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6年6月14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由南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13日下午,南部县公安局在南部县草市街进行例行检查时,在兴旺宾馆206房间内发现被告人徐某某以及吸毒人员熊宇晴、彭义松在房间内吸食冰毒。经查,2016年6月9日、2016年6月12日,被告人徐某某都在租住的206房间内容留熊宇晴、彭义松等人吸食毒品冰毒。经南部县公安局对被告人徐某某、熊宇晴、彭义松尿液中甲基苯丙胺检验,其意见为:尿液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柴 颖
2016年9月28日
来源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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