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裁判文书

冯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15   标签: 容留他人吸毒罪 冰毒 刑事起诉书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被告人冯某某(绰号胖某某),男,198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8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安达市********胡同。曾因犯抢劫罪,于2001524日被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因吸食毒品,于20091225日被安图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4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5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7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7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6817日至9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某某于 201641923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号楼地下室其租住地内,容留吸毒人员程某某(男,31岁,辽宁省本溪市人)、曹某某(男,30岁,山东省济南市人)、范某某(男,35岁,辽宁省朝阳市人)、李某某(女,27岁,黑龙江省鸡西市人)吸食毒品(冰毒)。

 

2016422日被告人冯凯被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吸毒工具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检测报告等;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8.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法,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员:秦   

 

2016108

  

 

 

 

 

 

 

来源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查看全文
智豪律师事务所网编整理
  • 0/35

    您填写的咨询标题过于简短,律师无法理解,请将文字数量控制在5-35范围

    例如:怎么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 0/1000

    您的案情描述过于简单,律师会无法理解,描述越详细,律师回复质量越高哦!(文字数量大于15)

    例如:
    2011年恋爱同居,未领结婚证,孩子八个月大了,现因感情破裂要离婚,他已私自将小孩带走,我能争取抚养权嘛?该如何争取?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电话咨询

短信咨询

查看地图

在线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