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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15   标签: 容留他人吸毒罪 冰毒 起诉书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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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边某某,绰号“胜某某”,男,197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胡家园********号。2015年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社会戒毒三年。2016825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2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11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边某某分别于20167月底的一天、2016822日下午以及2016823日下午,在天津市开发区一大街翠园小区**号别墅一楼北侧房间内共容留张某某吸食毒品冰毒三次。

 

201682416时许,被告人边某某在开发区一大街翠园小区**号别墅一楼北侧房间内容留张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后被查获。民警在该房间内发现毒品可疑物红色片剂2粒、无色晶体9袋、浅粉色粉末1瓶。经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出具检验报告:经检测,上述被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材料;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检验报告;

 

5.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6.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材料等书证、物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目无国法,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黑双龙   

 

2016127

 

  

 

 

 

 

来源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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