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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边某某,绰号“胜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胡家园**村**里**排**号。2015年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社会戒毒三年。2016年8月25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边某某分别于2016年7月底的一天、2016年8月22日下午以及2016年8月23日下午,在天津市开发区一大街翠园小区**号别墅一楼北侧房间内共容留张某某吸食毒品冰毒三次。
2016年8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边某某在开发区一大街翠园小区**号别墅一楼北侧房间内容留张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后被查获。民警在该房间内发现毒品可疑物红色片剂2粒、无色晶体9袋、浅粉色粉末1瓶。经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出具检验报告:经检测,上述被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材料;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检验报告;
5.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6.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材料等书证、物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目无国法,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黑双龙
2016年12月7日
来源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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