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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路**里**栋**门**室。2016年7月8日被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6月初,被告人徐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于庄子路光明里**栋**门**号房间内,两次容留谢某某、辛某某、白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2015年7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于庄子路光明里**栋**门**号房间内,容留谢某某、辛某某、白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后民警经工作,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于庄子路光明里**栋**门**号房间内,将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被告人徐某某及吸毒违法嫌疑人辛某某当场抓获,并查扣吸毒工具一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材料;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
6.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材料等书证、物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目无国法,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黑双龙
2016年12月9日
来源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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