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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由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15   标签: 容留他人吸毒罪 冰毒 如实供述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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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女,199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住天津市静海区********号(户籍地为天津市静海区******号)。2016102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1611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201711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1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1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66月份至10月份,被告人张某甲曾多次在其居住的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民主街南新村41号的家中容留杜某、张某某、杨某等人吸食冰毒。

 

20161027日,被告人张某甲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检查笔录;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海娟   

 

201726

 

  

 

 

 

 

来源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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