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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住天津市静海区**镇**街**村**号(户籍地为天津市静海区**镇**街**号)。2016年10月2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6年6月份至10月份,被告人张某甲曾多次在其居住的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民主街南新村41号的家中容留杜某、张某某、杨某等人吸食冰毒。
2016年10月27日,被告人张某甲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检查笔录;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海娟
2017年2月6日
来源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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