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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16   标签: 贩卖毒品罪 甲基苯丙胺 如实供述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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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曹某某,男,196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本市杨浦区******室。20169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4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七天,同年91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9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某于201682221时许,经事先电话联系,至本市虹口区公平路369号桔子精品酒店七楼电梯口附近,以人民币500元将1包白色晶体贩卖给龚某某,龚某某从中挑出部分交给曹某某作为好处费,双方成交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鉴定:送检龚某某及曹某某的2包白色晶体共计净重1.84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证人龚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曹某某于2016822日晚,经事先约定在本市虹口区公平路369号桔子精品酒店七楼电梯口附近,将1.84克甲基苯丙胺予以贩卖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出具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及当场拍摄的缴获毒品、毒资、毒品称量照片等书证,证实缴获毒品的重量及持有人。

 

3.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证实从龚某某、曹某某处查获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4.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及证人吴某某的证言等,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曹某某到案的经过。

 

5.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员:  周健

 

代理检察员:  陈颖   

 

2016117日  

 

 

 

 

 

 

来源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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